企业提起网络侵权举报,应当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,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,同时提交申明举报和证据材料真实性、合法性的书面保证。对初步证据,原则上不限制证据出具主体身份和形式。
(一)【误导类不实信息】针对误导类不实信息,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:
1、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;
2、国家机关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;
3、源发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。
(二)【谣言类不实信息】针对谣言类不实信息,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:
1、有关司法执法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;
2、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公告通告;
3、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;
4、有关职能部门公布或确认的国家强制性标准、推荐性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;
5、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;
6、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;
7、当事人合议订立的生效调解、和解协议;
8、涉事企业内部档案文件;
9、涉事企业对外公开发布的重要声明、报告。
(三)【仿冒类不实信息】针对仿冒类不实信息,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:
1、涉事企业的身份证明;
2、主管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;
3、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。